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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


 

申辦條件

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1. 持有重度殘障手冊( 需要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以上 )
  2. 勞動部指定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書

附註: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35分)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以下】
  •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若醫療團隊評估為需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分數逾35分(不含)者,請詳述被看護者經評估為需全日照護需要之事實原因。
  • 依巴氏量表的總分評量表依賴程度之等級分:完全依賴-0-21分、嚴重依賴21-60分、中度依賴61-90分、輕度依賴91-99分、 完全獨立100分
  1. 與當地長照中心填妥居家醫療評估

持有身心障礙項目

  • 平衡機能障礙
  • 智能障礙
  • 植物人
  • 失智症
  • 自閉症
  • 染色體異常
  • 先天代謝異常
  • 其他先天缺陷
  • 精神病
  •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多重障礙(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運動神經元與巴金森氏症重度肢障100/9/16起可持身心障礙手冊聘移工
*滿80歲、腦麻、全癱等3類對象 可永久聘 移工(104年3月3日發布,3月5日實施)。

申請人資格

  1. 配偶
  2. 病患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3. 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
  4. 患者之一等以內姻親,如婆媳、女婿
  5.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6. 被看護者為雇主,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以代為履行責任

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標準:

  1. 皮膚嚴重或大範圍(30﹪以上)之病變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如嚴重灼燙傷或電傷、天疱瘡、類天疱瘡、紅皮症、各 種水疱症、魚鱗癬、蕈樣黴菌病及Sezary症候群。
  2. 重度骨關節病變導致骨質脆弱或髖、膝、肘、肩等至少二個關節僵直或攣縮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3. 雙側髖或膝關節經手術(如人工關節置換或重整術)後仍功能不良,須重置換,且其運動功能受損,無法自行下床活動,生活功能不良者。
  4. 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併發多處關節變形,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5. 重度或複雜性或有併發症之骨折(如雙下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骨折、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且合併骨髓炎等),影響運動功能或須靠輔助器才能行動,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6. 慢性阻塞性肺病,導致肺功能不良,影響生活功能之執行者。
  7. 腦血管疾病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
  8. 腦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
  9. 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者 。
  10. 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
  11. 中樞、周邊神經及肌肉系統病變,其肢體運動功能障礙達重度等級以上,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者。
  12. 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
  13. 兩眼矯正視力皆在0.01以下者。
  14. 失智症:本項目得以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做判斷之參考。
    CDR二分以上者,須由1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簽章。
    CDR一分者,須由2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一致認定有需專人協助照護必要,並予簽章。
  15. 其他經醫師專業判斷評估認定為罹患嚴重病況且健康功能狀況不良者,經六個月觀察病情穩定。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1. 據上流程,得申請外籍監護工者其經醫療團隊照護評估須為『需24小時照護』。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下載】
  2. 勞動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查詢】
  3. 醫療機構評估團隊組成的方式為至少一位醫師及另一位醫事相關人員,醫事相關人員的定義為: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職能 治療師、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及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等。
  4. 醫療機構評估團隊須於2日內將評估結果知會雇主及居住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可至本公司網站【查詢】
  5.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根據現有人力資料庫中,搜尋有就業意願的本國照護人員。每名雇主推介作業次數至少2次,每次推介3人,並將於6個工作天完成推介手續。就業媒合結果將於三個工作天後上網,供雇主查詢。
  6. 雇主對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所推介之本國照顧員,不得以下列原因拒絕僱用:一、推介人員能力不足。二、推介人員薪資過高。三、直接表明欲聘僱移工。
  7.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同一被看護者以聘僱一名移工為限。
  8. 勞委會核配之移工配額,均可循環使用至申請資格喪失,惟移工工作2年期滿須辦理展延聘僱申請,工作滿3年需申請重新招募許可。
  9. 移工在台工作期限以兩年為限,到期可展延一年,同一移工可在台工作至多六年。
     

身心障礙手冊:

  1. 身心障礙手冊等級須為重度等級以上。
  2. 持聽障、視障、器障身心障礙手冊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者,須接受醫療團隊照護評估。
  3. 持輕、中度身心障礙手冊者,亦須接受醫療團隊照護評估。

長期照護管理中心:

  1. 各縣市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查詢】 。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申請人及受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
  3. 診斷證明書(或重度殘障手冊影本)
  4. 聘工詳情表(國外招幕勞工條件)
  5. 委任契約 
     

 


 

期滿重招

  1. 外籍監護工期滿前四個月,雇主可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惟仍須具備上述申請條件。
  2. 本公司協助雇主辦理期滿重新招募皆以快件處理,前後任監護工將不會出現空窗期。

 

聘雇費用

入境後聘僱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家庭看護工
備註
薪資
20,000/月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加班費
2,668/月
一個月有4個禮拜日之週日不休假津貼
就業安定基金
2,000/月
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健保費
約 1,329/月
依投保薪資計算,外傭自付NT$426/月
職災保險保費

55元/月

季收165元/季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約 NT$ 26,052
含週日不休假津貼
備註 : 移工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由移工自行負擔,惟於契約另行約定或因雇主因素致聘僱契解除者除外。

※113年1月1日起產業類外勞基本薪資調至$27,470元。(依各國勞動契約不同,家庭移工薪資有所不同)。
※113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111年05月01日起強制加保職災保險
 

意外保險費 家庭類移工無需加保勞工保險。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須為所聘僱家庭類移工投保意外死亡保險。
保 額
50萬
雇主負擔 680元

【移工自行負擔部分】

項目
承辦主管機關
備註
居留證
各縣市出入國及移民署
1,000/年
定期體檢
勞動部指定醫院
約2,000/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諮詢服務規費
本公司
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