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徑 : 服務介紹 > 最新消息

2019-10-23 16:18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台工作最長年限為14年,有立委分別提案修法延長年限至15年、20年、23年,勞動部今表示,延長工作年限無法根本解決缺工問題,且過度依賴外籍看護工,不利建立長照體系,再者,國發會已規畫「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若讓移工轉為移民,才真正兼顧留用優質勞動力和保障移工權益。

立委邱志偉、徐志榮、廖國棟提案連署修正就服法,延長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期限,其中邱志偉提案雇主可再申請展延聘外籍看護工3年、最多3次(9年);徐志榮則提案延長1年;廖國棟提案再延長6年。

徐志榮說,不少外籍家庭看護工跟被照顧者長年培養出信賴關係,當看護工工作屆滿14年返國,被照顧者還須另尋看護,他提案延長1年,是希望至少對這5千多個家庭減少衝擊,多1年算1年,減輕家庭照護負擔。

勞動部次長林明裕指出,目前外籍家庭看護工經評估達60點者,在台工作年限可從原本的12年延長到14年,統計至今年7月底的數據顯示,目前在台的外籍看護工有24萬1074人,其中工作年限延長到14年的有5023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長黃秋桂表示,委員對延長年限有不同看法,提案延長至15年、20年不等,發展署需再進行審慎考量跟評估。黃秋桂說,現階段看護工已經可工作到14年,若要延長時間,應跟移民政策一併考量,新經濟移民法已經有相關規畫,因此不建議在就服法做年限規範跟調整,應回歸到新經濟移民法做長遠規畫,可能更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