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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01:02聯合報 記者凌筠婷/彰化縣報導
 
 
卓姓男子十七年前因酒駕肇逃獲判緩刑,今年初又酒駕撞死二名越南籍女移工,彰化地院法官認為卓曾獲寬典卻不知悔悟,事後又未依約支付賠償金,依酒駕致人於死罪重判七年六個月徒刑。

酒駕致人於死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指出,卓之前酒駕肇逃獲緩刑卻不知悔悟,可見對法律敵意及反社會性格,有必要從重量刑;另外,卓須賠償的金額並不高,卻未依約履行,難見有彌補之意而重判。

今年一月八日晚間,卅六歲卓姓男子在彰化縣和美鎮一家燒烤店喝了幾杯威士忌後開車上路,行經和美鎮和港路,追撞三名騎電動腳踏車下班的越南籍女移工,造成兩死;卓肋骨斷兩根、腎臟及脾臟破裂,差點送命。

判決指出,卓姓男子抽血後換算為呼氣酒精濃度一點一五毫克,因酒力發作偏離車道,導致兩名移工年紀輕輕就枉死,死者家屬身心所造成的折磨,非筆墨能形容。

卓雖支付廿七萬多元喪葬費用,今年一月調解時表明願各賠八十五萬元,並已先各付廿萬元,其餘金額原協定在六月底前交付,但最後僅各付五萬元,又變更給付條件為每半年給付十萬元,難認有彌補之意,因此重判。